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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宣传

来源: 咸宁消费维权网 时间: 2020-01-03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18年1月1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共六章五十三条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的《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经营者需要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应当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并依法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消费者。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的,有效期满时消费者可以要求续期或者按照约定退款。经营者擅自提高服务价格、降低服务标准、延期开业、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主体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卡内余额。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协同监管平台,归集经营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