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到某眼镜店配镜,店员推荐了阿尔法镜架,因其音与“LOHO阿尔法”品牌同音故而使消费者认为是该品牌。取得镜架后发现并非同一品牌而要求商家提供镜架相关凭证。根据商家提供的合格证,消费者通过“天眼查”发现镜架合格证所标明的生产厂家“精致眼镜(深圳)有限公司”的生产资质到2021年2月就过期了,也就是说该公司在2021年2月后并没有生产镜架的资质,商家所售商品质量有待证明。12月4日消费者向商家提出了商品质量疑义,要求其提供相关凭证以证明产品质量,12月10日商家提供了一份质检报告,但生产厂家是“深圳盛铭眼镜有限公司”,与商家出售给消费者的镜架并非同一生产厂家,也并非同一型号。沟通过程中商家声称会对产品质量负责,但却始终无法出具能够证明产品质量的文件资料,故消费者对镜架的质量和价格产生巨大怀疑。
消费者要求商家提供所售商品确切的质检报告,如通过质量检测能够证明确为质量合格商品,不做任何追究;如商家无法出具确切证明,则要求商家为其更换质量合格的镜架或退还不合格产品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一)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更换或者退货
在本案例中,生产商品的生产者资质到期,且出售的商家也未能提供与商品本身相符合的质检报告,所以商品质量存疑。如果商家无法证明消费者所购买的镜架是在生产者生产资质存续期间生产的,或者商家无法提供正确的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报告,那么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就质量不符合的商品进行更换和退费。
(二)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在本案例中,根据消费者描述,是因为店员推荐的镜架与“LOHO阿尔法”品牌同音使消费者认为是该品牌。如有证据证明商家此行为为故意诱导消费者,让其误认为该眼镜为“LOHO阿尔法”镜架而购买该镜架,则商家的行为可构成欺诈。
如果有证据证明商家真的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进行三倍赔偿;如果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商家构成欺诈,则无法要求三倍赔偿。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购物时,要对商家的宣传和提供的商品以及服务进行甄别。可以要求商家提供相应的资质、质量等证明,保留好有关收据和证明材料。
消费者在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与商家进行协商。消费者若与商家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也可以通过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的途径解决。目前湖北省已上线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消费者可以通过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公众号进入投诉和解平台,进行线上投诉,方便和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