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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强制收取餐具费的提醒告诫函

来源: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 时间: 2021-11-12
  告诫函

各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良好的餐饮消费环境, 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各餐饮服务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所提供的餐具不得另行收费,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餐具费、餐位费、消毒费、茶位费。

二、所提供的餐具必须达到国家标准, 不得使用不具备资质的餐饮具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消毒餐具;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消毒餐具;不得使用未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消毒单位名称、地址等应注明事项的消毒餐具。

三、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餐饮业经营者要按照规定和行业规范,以显著的方式对食材、菜品和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做到标价清晰、价目齐全、价格变动及时调整。对消费中带有附加条件的,必须明确标示,不得含糊标示,不得虚假优惠折扣,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四、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店堂告示等方式,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不得单方面规定经营者拥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希望广大餐饮经营者加强自律、守法经营,自觉抵制行业潜规则,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欢迎广大消费者对餐饮经营者收取或变相收取餐具费行为进行监督,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保留好有关证据,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