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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消费维权网讯:2020年12月21日,在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崇阳县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多次努力下,五位消费者所交购房款汪女士4万元、周女士1.4万元、龙女士1万元、胡女士1万元终于拿到,吴先生的1万元购房优惠也到账。
这5位消费者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为了购房,先后分别向某房屋销售公司交了上述购房款,2020年8月该房屋开发商与该房屋销售公司因财务纠纷,被告之消费者不能买房,消费者先后多次找房屋开发商与该房屋销售公司,要求退款无果。
2020年12月8日万般无耐的消费者只好向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崇阳县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工作人员热情接待5位消费者,并立即前往找房屋开发商与该房屋销售公司调查,经查造成该纠纷的主要原因是该房屋开发商委托武汉一家房屋销售公司卖房,消费者所交房款未入房屋开发商账房,房屋销售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开票收取后,因经营不善撤回武汉,所收房款被业务员抵扣工资。
问题查清后,工作人员对该房屋开发商进行约谈,指出房屋销售公司是他们请的,消费者也是在他们的办公场所购的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消费者的房款应由该房屋开发商负责,该房屋开发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答应先垫付消费者所交房款。2020年12月17日终于达成协议。
在此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崇阳县消费者委员会提醒开发商:请人要慎重,钱进自己财务,责任要承担,要让消费者放心消费;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轻信业务员宣传,以合同为准,合同与开发商订,钱交开发商,保存证据好维权。